(2015)港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连兄与高志甲、连云港华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兄,高志甲,连云港华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222号申请人刘连兄。被执行人高志甲。被执行人连云港华捷物流有限公司。案由: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刘连兄与被执行人高志甲、连云港华捷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志甲、连云港华捷物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两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