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西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新惠与何继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惠,何继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王新惠。被告何继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惠与被告何继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惠于2015年10月15日以其与被告何继钊已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惠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王新惠150元。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甲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