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新惠与何继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惠,何继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王新惠。被告何继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惠与被告何继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惠于2015年10月15日以其与被告何继钊已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惠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王新惠150元。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甲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