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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源与被执行人孙振国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源,孙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孙源,男,1997年5月18日生,汉族,学生,住浑江区红旗街。被执行人孙振国,男,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申请执行人孙源与被执行人孙振国抚养费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抚养费24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权利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5)浑执字第186号,执行标的为2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至此,本案在我院执行程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浑执字第18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廉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