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韩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0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法定代表人万泽娟,局长。被执行人韩某。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韩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北行审字第19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40908元及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审字第19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