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宝英与被执行人芜湖嘉鑫冲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调节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宝英,芜湖嘉鑫冲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黄宝英,女,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芜湖嘉鑫冲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栋,总经理。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芜劳人仲第08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芜湖嘉鑫冲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宝英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芜湖嘉鑫冲片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芜劳人仲第08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文武审判员 孙文霞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凤林附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