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牟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牟县白沙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朱二记等征收计生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白沙镇人民政府,朱二记,杨秀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牟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白沙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朱二记,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杨秀青,女,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中牟县。本院在执行中牟县白沙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朱二记、杨秀青征收计生费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计生征字(2000)061号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彦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永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