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梓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封卫英与四川亚泰建设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卫英,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白元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封卫英,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号。法定代表人唐小波。被执行人白元城,男,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3)梓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受理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白元城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钢材款16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940元;(三)执行费2210元。在执行中,因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二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58000元,现因二被执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封卫英于2015年10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复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左金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