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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被执行人彭某、彭某身体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37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身份号码XX。被执行人彭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彭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XX。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彭某、彭某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彭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14368.67元、彭某名下价值人民币56388.51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海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阡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