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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谷良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谷良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943号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445号宏信大厦409室。法定代表人冯晨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华(特别授权),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谷良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谷良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