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福浪与朱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浪,朱广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刘福浪。委托代理人孙福城、陈金洪。被告朱广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浪与被告朱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福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刘福浪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姣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