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杨彦平、武汉杰仕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杨彦平,武汉杰仕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719号原告李志强。委托代理人彭湘英(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蓓蓓(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彦平。委托代理人谢敏(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小兰(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杰仕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38号凤凰公寓c栋1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敏(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小兰(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特别授权代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原告李志强诉被告杨彦平、武汉杰仕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志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彦平、武汉杰仕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李志强自行承担。审判员 石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