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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6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羽与重庆九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雪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九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羽,李雪,陆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6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九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解放支路**号1-5。法定代表人:陆小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小平。上诉人重庆九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羽、陆小平、李雪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渡法民管异初字第00100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九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九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九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是为陆小平之借款提供担保,但该笔借款实际并未履行,不存在合同履行地,因此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应属无效;此外,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大渡口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陆小平向被上诉人张羽借款200万元,张羽通过银行转账履行了出借义务,2015年4月16日,被上诉人陆小平与被上诉人张羽签订《借款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约定,双方的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为重庆市××渡口区,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日,上诉人重庆九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陆小平的200万元借款出具连带责任担保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此,本案应根据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确定管辖。前述《借款补充协议》的诉讼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张羽按照约定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九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