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乳城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言成、王庆娥等与姜兆森、刘贵全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言成,王庆娥,张巧红,张雅雯,姜兆森,刘贵全,高风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城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张言成。原告王庆娥。原告张巧红。原告张雅雯。被告姜兆森。委托代理人陈京海,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刘贵全。被告高风岩。原告张言成、王庆娥、张巧红、张雅雯诉被告姜兆森、刘贵全、高风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曲龙江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纯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