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乳城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言成、王庆娥等与姜兆森、刘贵全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言成,王庆娥,张巧红,张雅雯,姜兆森,刘贵全,高风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城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张言成。原告王庆娥。原告张巧红。原告张雅雯。被告姜兆森。委托代理人陈京海,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刘贵全。被告高风岩。原告张言成、王庆娥、张巧红、张雅雯诉被告姜兆森、刘贵全、高风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曲龙江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纯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