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7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元斌与余明建、任凯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斌,余明建,任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744-2号申请执行人王元斌。被执行人余明建。被执行人任凯。本院在执行王元斌与余明建、任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明建未履行(2014)鄂枣鹿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余明建、任凯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庆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