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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7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元斌与余明建、任凯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斌,余明建,任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744-2号申请执行人王元斌。被执行人余明建。被执行人任凯。本院在执行王元斌与余明建、任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明建未履行(2014)鄂枣鹿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余明建、任凯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庆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