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蔡胜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蔡胜娣,张嘉辉,深圳市福满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郭振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胜娣。原审被告:张嘉辉。原审被告:深圳市福满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权锋。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福满园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关于将案件移送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不能成立,对其管辖异议和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样,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