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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继红诉张振峰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201号原告王继红,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红彬,河南功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峰,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原告王继红诉被告张振峰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振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继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红撤回对被告张振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继红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姬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