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浩波与熊国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浩波,熊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刘浩波。被执行人熊国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浩波与被执行人熊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熊国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益赫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刘浩波与被执行人熊国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审 判 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殿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