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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冉洪山,柳作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冉洪山,柳作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9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6295-9。负责人曹涌涛,该行行长。被告冉洪山,男,汉族,1971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柳作翠,女,汉族,1972年5月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被告冉洪山、柳作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7元,减半收取818.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和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新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