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大斌与被执行人桂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大斌,桂文明,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868号申请人:姚大斌,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桂文明,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查封价值在140万元范围内;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