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知刑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谷良昌犯侵犯著作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良昌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刑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良昌,农民。2012年8月6日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4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谷良昌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谷良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非法出版物七百七十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谷良昌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良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良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良昌撤回上诉。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欠喜审 判 员 陈 园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丁吉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