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郑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胡从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