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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郑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胡从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