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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翼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娜娜诉霍晶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霍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543号原告丁XX,女,1984年生,汉族,住翼城县。被告霍XX,男,1984年生,汉族,住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诉被告霍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XX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刚人民陪审员  郑艳华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春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