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翼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娜娜诉霍晶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霍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543号原告丁XX,女,1984年生,汉族,住翼城县。被告霍XX,男,1984年生,汉族,住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诉被告霍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XX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刚人民陪审员 郑艳华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春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