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西宁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石某某物业服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661号原告西宁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石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宁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文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