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万锦与杨运来、杨双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锦,杨运来,杨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104号申请执行人:王万锦,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杨运来,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杨双双,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运来之女。申请执行人王万锦与被执行人杨运来,杨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彭毅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崇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