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006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辛金铭与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683-2号申请执行人辛金铭,男,195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乡安庄1号,身份证号码:410422195603204838。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18号。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0683-2号裁定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501900010400091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239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