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执恢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建忠与卢显昌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忠,卢显昌,党春霞,刘菁菁,刘菁利,刘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执恢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忠。被执行人卢显昌。第三人党春霞。第三人刘菁菁。第三人刘菁利。第三人刘亮亮。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宝市中法民终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刘建忠与卢显昌合伙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刘建忠死亡,第三人党春霞、刘菁菁、刘菁利、刘亮亮以其为刘建忠继承人为由,请求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建忠已死亡,党春霞系刘建忠之妻;刘菁菁、刘菁利系刘建忠之女;刘亮亮系刘建忠之子。本院认为,第三人党春霞、刘菁菁、刘菁利、刘亮亮是刘建忠的继承人,可以承受本案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刘建忠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党春霞、刘菁菁、刘菁利、刘亮亮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小强代执行员 徐 雯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