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瓜民二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石学安与王宪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学安,王宪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257号原告石学安,男,生于1955年2月14日.被告王宪贞,男,生于1961年10月11日。原告石学安诉被告王宪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石学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学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石学安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闫继东代理审判员  陆 燕人民陪审员  冀小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向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