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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祁阳农村商业银行、罗福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福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椒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被告罗福民,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福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桂 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邹学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