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5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陆国英与廖新平、胡颢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5954号原告:陆国英。委托代理人:吴天春、钟兰友。被告:廖新平。被告:胡颢月。原告陆国英诉被告廖新平、胡颢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陆国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陆国英负担。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