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仪执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郑万光与马攀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万光,马攀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执字第01175号申请执行人郑万光。委托代理人王玉林,仪征市盛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马攀印。郑万光与马攀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仪新民初字第0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攀印未完全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郑万光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余款58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产等机构进行了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马攀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仪新民初字第0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严玉良执行员  葛金朋执行员  经童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富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