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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扬州市广陵区华林不锈钢总汇与江苏宝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2528号原告扬州市广陵区华林不锈钢总汇,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南路35号曲江装饰城A5幢9-12号。负责人潘华林,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秉章,企业法律顾问。被告江苏宝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闵市村南头组。法定代表人梁军峰,经理。被告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大道1号信息服务大厦。法定代表人胡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广陵区华林不锈钢总汇与被告江苏宝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广陵区华林不锈钢总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4元,减半为157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任竞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 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