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8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807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吕某甲。被告吕某乙。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审 判 长 康建军审 判 员 燕玉梅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哲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