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彭国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325号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立生,理事长。被告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国昌。被告彭国昌。被告彭玉泉。被告常勇。被告唐山玉泉豪门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成。被告张连成。被告唐山竞优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宝臣。被告洪宝臣。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彭国昌、彭玉泉、常勇、唐山玉泉豪门饮业有限公司、张连成、唐山竞优钢结构有限公司、洪宝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春宇审 判 员 赵 莉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轩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