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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本县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诉与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李忠彦地矿行政许可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李忠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本县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燕福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永亮,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莉,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古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金世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春香,本溪市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孟广华,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胡家德,该政府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威,该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李忠彦,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满族,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东平,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地,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李忠彦地矿行政许可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润显代理审判员  魏 微人民陪审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轩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