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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宁县竹海富民竹木专业合作社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宁县竹海富民竹木专业合作社,吕劲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专属街6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6744013-5。被执行人长宁县竹海富民竹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竹海镇大房村三社,组织机构代码:68419601-5。被执行人吕劲峰,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生,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宁县竹海富民竹木专业合作社、吕劲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