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6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510号原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多珍,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