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林申请周永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西宁币城北区。被执行人周某某,现年39岁,住德令哈市。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德民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某某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柴达木农商银行长江路支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正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