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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亮、邢艳秋、王轩、李欣雨、许静、梁兴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亮,邢艳秋,王轩,李欣雨,许静,梁兴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玉民,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737602-5。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亮。被告:邢艳秋。被告:王轩。被告:李欣雨。被告:许静。被告:梁兴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亮、邢艳秋、王轩、李欣雨、许静、梁兴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孟水审 判 员  赵 萱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月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