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雨与王增勤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4061号原告王雨,又名王小霞。委托代理人高美兰,系王雨母亲。被告王增勤,又名王争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雨诉被告王增勤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雨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雨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