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襄阳聚龙山蔬菜开发有限公司、尚美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91号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李维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襄阳聚龙山蔬菜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炮铺街中欧大厦1幢2单元6层e号。被告尚美功。被告王惠山。被告杨辉。被告张超。被告王跃生。被告杨力。被告方光民。被告曹俊超。被告张明照。被告胥娟。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聚龙山蔬菜开发有限公司、尚美功、王惠山、杨辉、张超、王跃生、杨力、方光民、曹俊超、张明照、胥娟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杨辉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超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王跃生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方光民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及冻结襄阳聚龙山蔬菜开发有限公司、尚美功、王惠山的银行存款,并提供襄樊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所有的位于樊城区长征路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樊城区字第xx号)及位于襄州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襄州区国用(2013)第xx号)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杨辉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超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王跃生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方光民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张明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协助执行人并办理查封登记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二、冻结襄阳聚龙山蔬菜开发有限公司、尚美功、王惠山的银行存款。三、查封担保人襄樊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所有的位于樊城区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樊城区字第xx号)及襄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分社)位于襄州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襄州区国用(2013)第xx号)。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协助执行人并办理查封登记之日起三年。查封��间不得转让、抵押等。四、执行顺序及其他:先执行本裁定第三项(第三项所述房屋及土地无抵押、无查封的前提下予以查封),然后执行第一、二项。查封、冻结财产总额不超过12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