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何泌轩诉宋大船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沁轩,宋大船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77号原告:何沁轩,女,汉族,31岁,住涡阳县龙山镇。被告:宋大船,男,汉族,32岁,住涡阳县涡北街道。原告与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