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新设与陈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设,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马新设,男,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陈华,男,陕西省咸阳市人。马新设与陈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陈华赔偿马新设本金损失人民币439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咸秦执字第0025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