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石中执恢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周涛与周日成、王翠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涛,周日成,王翠霞,蔡江,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海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恢字第00004-1号申请执行人周涛,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兴国镇北门湖路42号。被执行人周日成。被执行人王翠霞。被执行人蔡江。被执行人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7号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周日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九江海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蔡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涛与被执行人周日成、王翠霞、蔡江、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海正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日成、王翠霞、蔡江、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海正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周涛偿付借款本金、利息等计4,256,469.36元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黄石中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任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