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法开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郑长海与宋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长海,宋世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法开民初字第510号原告:郑长海被告:宋世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