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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法开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郑长海与宋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长海,宋世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法开民初字第510号原告:郑长海被告:宋世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