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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295号原告: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英杰。委托代理人:邱秀平,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