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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博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辉与纪家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纪家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博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赵辉,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纪家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原告赵辉诉被告纪家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辉诉称:2015年4月起被告雇佣我为其开大货车跑运输,商定每月工资6,000.00元,到应付工资之日,被告给付了工资2,000.00元,其余4,000.00元未付。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拖欠的工资款,故诉请被告立即给付我工资款4,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均未查找到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田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