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3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敬山与程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山,程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458号原告:陈敬山,男,194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程侠,女,现年约60岁,小学文化,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敬山诉被告程侠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