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826号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六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传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年献民初字第00318号[仲裁裁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3500.0元,但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账号为内的存款1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兵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