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申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余立、XX与钱华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钱华,余立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申字第000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XX。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立。再审申请人XX因与被申请人钱华、一审被盖余立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4)六民一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申请再审称:1.现有新的证据证明钱华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一、二审认定的事实错误;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3.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调取相关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五)的规定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XX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问题。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一节。本案余立、钱华之父余健于2006年7月6日死亡,后因登记在余立、钱华之母钱玉珍(已于1999年1月13日死亡)名下的房产拆迁,钱华现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XX认为该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本案一审时,XX、余立所举证据中余立的分配方案可以看出2013年4月9日,余立认可物资局原钱玉珍房屋为遗产,2013年4月10日,余立、XX在安置房选房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房屋权属时,应为钱华权利被侵害之日,且本案中XX、余立未能举证证明钱华在继承开始后明确放弃继承权,故钱华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XX关于本案钱华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本案一、二审事实认定问题。本案一、二审时、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或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对各自主张的事实,也提交了证据,当庭出示,并经对方质证发表了质证意见,二审法院另依法调取涉案房屋拆迁前的房屋状况的相关证据,一、二审法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认定的证据,已依法查明了本案的事实,XX称部分房产是其与余立添建,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也与本案相关证据反映的事实不符,故XX称本案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相关证据未经质证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本案是否有新证据的问题,听证中,XX提交了一份署名为钱玉珍、见证人为余健的《遗嘱》,但XX在申请再审书中称,遗嘱已被钱华销毁,鉴于钱玉珍、余健夫妇已经亡故,现无法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定,故XX主张该案有新证据的理由也缺乏充分理由和依据,对XX该节申请理由,亦不予采信。综上,XX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萍审 判 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丁志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