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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6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贾成芝与上海贵融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成芝,上海贵融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6470号申请执行人贾成芝,女,199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贵融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184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503.92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87.56元。执行中查明,另有申请执行人吴维琴、鞠培英等五十八人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708,106.07元,本院决定合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贵融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8,193.63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